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制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以下将详细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量刑规定。
一、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二、量刑档次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销售金额确定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销售金额为20万元时,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当销售金额为50万元时,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其他情况说明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需要按照处罚更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名刑法起点是三年,最高刑罚可达到死刑。
在实际量刑中,还需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是否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未予赔偿、是否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只要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如果生产的伪劣产品还没有来得及销售,但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或者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也应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综合考虑了已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的价值,当两者按照特定计算方式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时,同样予以立案追诉。
此外,对于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货值金额” 等概念也有明确界定: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表明该罪以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生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则不构成此罪。
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不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它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