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犯罪行为。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中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这里的犯罪对象主要是黄金、白银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像铂、铱、锇、钌、铑、钛、钯等。需要注意的是,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还涵盖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而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者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被国家禁止出口的,并不在本罪对象范围内,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一般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犯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常见走私贵重金属犯罪行为的基本量刑尺度,旨在对这类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二)情节较轻情形
对于情节较轻的走私贵重金属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较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相对较少、犯罪手段并非特别恶劣、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
(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过去的规定中,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例如,多次实施走私贵重金属行为、采用恶劣的逃避海关监管手段、对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
(四)抗拒缉私情形
若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不仅实施了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还对抗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因此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特殊情况处理
曾经有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严惩。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案追诉。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相关规定指出,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 50 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累计 500 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累计 2000 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数额标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一)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其他常见走私行为基本一致。
(二)主体
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主观方面
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这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还要求其知道这种贵重金属是国家所禁止出口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若构成犯罪,可按其他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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