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于特定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
1、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票据诈骗案: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金融凭证诈骗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信用证诈骗案: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6、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不过,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7、有价证券诈骗案: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保险诈骗案: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罪的通用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二万四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2。
(四)其他量刑情节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基本事实或增加刑罚量的除外):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 - 50%;
5、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特殊情况处理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上述相应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遂、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电信诈骗罪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具体情形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例如犯罪情节较轻,诈骗金额较小且手段相对轻微,有可能被判处此类刑罚时,可申请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是否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若判断其不会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申请。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的,或者处于怀孕、哺乳婴儿阶段,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处理完毕的情况,此时可取保候审。
不过,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如诈骗数额巨大且拒不认罪悔罪的主犯等,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