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与时效
1、用人单位申请: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其他主体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所需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职工确实患有职业病。
三、认定流程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4、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四、职业病工伤赔付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特殊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争议解决: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业病申请工伤的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
单位申请时间: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等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相关人员和单位。
申请职业病鉴定,通常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请。这些机构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
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