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相关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申请时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例如,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的职工,要准备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资料提交给社保行政部门。
2、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查
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后,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比如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了解事故情况和职工的受伤状况。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保行政部门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 10 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 3 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再次鉴定申请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等情况可鉴定为一级伤残3。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等。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 1/2 者等可鉴定为九级伤残。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均需护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工伤鉴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职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调整,具体情况还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来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经批准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日。因此,正常情况下工伤鉴定结果在 60 日内出具,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90 日。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鉴定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等因素,也会使时间延长。
工伤鉴定一般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具体如下:
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该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再次鉴定: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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