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维权途径。为了顺利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所需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不同,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若申请人是劳动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书等。
被诉人身份有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具体如下: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
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特殊情况材料
以工伤申请劳动仲裁为例,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需要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此外,还需准备按对方人数准备的申请书副本。
二、所需证据
常见证据类型
劳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的材料有多种,常见的包括:
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作相关证件:如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身份。
工资相关材料:工资表(单)可以反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情况,是劳动报酬方面的重要证据。
入职与离职材料:入职登记表记录了劳动者入职时的相关信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则证明了劳动关系的结束情况。
押金收据:如果用人单位收取了劳动者押金,押金收据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其他证据类型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例如工作中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如果与争议相关,也可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就劳动争议进行沟通的录音等。不过,除需提交录音光盘外,还需提交录音的书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须按录音情况进行如实记载,注明录音资料中的当事人情况、录制时间等基本要素。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若有证人且已通知证人到庭参加庭审的,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出庭证人的基本情况,拟出庭作证的目的,此外还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鉴定意见: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意见。例如对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证据三要素
劳动仲裁程序中所要求的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特质。真实性意味着证据的形成过程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人为制造或者篡改的结果,同时,它还需要能够以客观的方式准确地反映出待证明的事实真相。
劳动仲裁需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各级劳动部门都设有自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且上下级之间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具体来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而用人单位所在地则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情况: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 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 是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从应当发工资而未发的那个时间点起,就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效开始计算。
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效就会中断。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需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庭审。
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的,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纠纷其他解决途径相关部门
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纠纷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的,劳动者都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当地人民法院则负责对劳动纠纷作出司法判决,当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