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构成有着严格条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需是故意为之;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依照规定申报境外存款,却故意隐瞒不报,当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时,就达到了应予立案的标准。
一般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且隐瞒不报的,一般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境外存款申报义务、损害国家廉政和外汇管理秩序行为的严肃态度。不过,法律也并非绝对严苛,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情节较轻的处理
“情节较轻”通常是指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小,案发后主动坦白交待、认罪且态度良好等情形。当出现这些情节较轻的情况时,依法应由犯罪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而非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这既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也给予了违法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促使他们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国家相关制度的正常运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最新立案标准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管辖如下:
监察机关管辖: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所以监察机关有权管辖隐瞒境外存款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一般会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管辖: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虽然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监察机关未介入,公安机关也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管辖,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人民检察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隐瞒境外存款罪通常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典型范畴,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也存在管辖的可能性。
在具体案件中,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管辖,会根据案件的性质、主体身份、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协调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机关。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