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下,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刑期的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考量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通常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这是针对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行为所做出的量刑规定。比如一些偶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少量财物或者获取一些较小利益的情况,就可能在此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然而,如果招摇撞骗的情节严重,量刑会相应提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含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犯罪人反复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威信造成了持续的破坏。例如,某人在一年内多次冒充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骗,涉及多个受害者和多起案件,这种行为就属于多次招摇撞骗,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当犯罪人通过招摇撞骗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其他重大利益时,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比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了他人大量的现金、贵重物品或者获取了重要的商业利益等,这种情况下,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更大,量刑也会更重。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招摇撞骗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其精神和生活造成巨大的伤害,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当出现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情况时,说明犯罪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会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同时,如果招摇撞骗行为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会按照情节严重来进行量刑。
此外,对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情况,法律规定要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这是因为人民警察代表着国家的执法力量,其形象和威信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警察队伍的声誉和执法权威,因此需要给予更严厉的惩处。例如,姚某某冒充警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这就是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行为主体:必须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如普通机关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干部等。
行为目的:通常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如骗取钱财、财物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骗取职位、荣誉、资格等。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非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是出于虚荣心等单纯目的,如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等,不构成本罪。
行为后果: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等。不过,若存在多次进行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等情形,会依法予以立案追诉。
此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立案。“数额较大” 的具体标准,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数额标准,同时,“其他严重情节” 包括多次进行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一、犯罪构成特征差异
1、客观要件
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的欺诈方法多种多样,没有特定限制,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财产。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二是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2、侵害客体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也是该罪被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原因,重点在于保护公民和单位的财产权益。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利用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必然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
3、犯罪目的
诈骗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直接指向财产利益,追求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
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比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福利待遇甚至爱情等。
二、构成犯罪的数额限制
诈骗罪:构成犯罪要求诈骗数额较大。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以诈骗罪论处,这体现了对财产犯罪在数额上的考量,以区分一般的欺诈行为和犯罪行为。
招摇撞骗罪: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还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
三、犯罪对象差异
1、诈骗罪:犯罪对象明确是他人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招摇撞骗罪:犯罪对象更为广泛,除了财物外,还涉及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甚至可能涉及情感方面的利益,如骗取他人感情。
2、法律适用与处罚差异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会同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此时,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则定为诈骗罪。
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在法律处罚方面,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招摇撞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