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关押时长因案件性质、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分析:
1、治安案件: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 15 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不超过 20 日。执行完毕后,被拘留人即可释放。
2、刑事案件
未被批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在 37 天内未被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将会被释放。
被批捕但最终无罪或不应羁押: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如果最终被认定无罪或不应羁押,会马上放人。例如,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看守所会依据相关法律文书立即办理放人手续。
被批捕且有罪:这种情况下,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确定进一步的去向。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 2 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 1 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再延长。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一般应在 1 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 日。审判阶段,法院一般应在受理后 2 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判决生效后,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通常会在 10 日左右将犯人移送监狱;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待服刑期满后释放。
此外,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会相对较短,可能几个月甚至更短时间就能审结并确定是否放人及放人的时间。但如果案件存在补充侦查等情况,时间则会相应延长。
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关押后送监狱的时间通常如下:
剩余刑期考量: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会送监狱,待服刑期满后直接释放。
正常送监情况:对于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罪犯,在判决书生效后,一般会在十日左右将犯人移送监狱。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监狱床位紧张、交接手续繁琐、罪犯需进一步体检复查等多种因素有所延迟。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会在判决生效后,送往特定的监狱进行关押和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送往拘役所执行刑罚,不存在送监狱的情况。
看守所关押后开庭审理的时间没有固定标准,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一般简单的案件可能几个月内开庭,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各阶段的时间规定:
拘留批捕阶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如果适用速裁程序,通常 2-3 周左右便能开庭审理,一个月内案件往往能够宣判完毕。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