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多个方面,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里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陪护费赔偿金额 = 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通常为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计算公式为:住宿费赔偿金额 = 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流程及时间如下:
一、流程
1、准备材料:准备索赔申请书、个人身份证、病历本、就诊资料、住院资料等。
2、提交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3、审查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组织鉴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市医学会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5、协商或调解: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就赔偿进行调解。
6、诉讼赔偿: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时间
1、申请鉴定时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 1 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 15 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 48 小时内提出。
2、处理申请时间: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重新鉴定时间: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或起诉时间:双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时效: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办前准备: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集病历资料、实物证据、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准备鉴定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2、选择申请方式: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卫生行政部门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移交医学会鉴定。
法院指定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医学会鉴定。
3、具体办理流程:
申请:当事人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鉴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受理: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移交医学会。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抽取鉴定专家:在医学会的指导下,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设组长 1 名。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鉴定会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疾病诊断标准,根据专业知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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