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体现了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与挽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适用对象与条件
(一)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适用条件
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对于这种情况,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鉴别生活不能自理需进行以下工作:
调取并核查罪犯经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生活自理能力仍不能恢复的材料。
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
询问主管人民警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询问护理人员及其同一监区2名以上罪犯,并形成询问笔录。
对罪犯进行现场考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并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材料。 审查结束后,鉴别小组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填写《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经鉴别小组成员签名以后,报监狱长审核签名,加盖监狱公章。
三、决定与批准主体
(一)交付执行前
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二)交付执行后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四、执行与监督
(一)执行主体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二)费用问题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三)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五、收监情形与处理
(一)收监情形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收监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也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六、其他规定
监外执行一般不能延长,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可以继续申请。若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将会被收监继续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一般是算刑期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一天即相当于在监狱服刑一天。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通过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那么监外执行的时间也不能用来抵用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因罪犯所处阶段和服刑场所不同而有所不同:
1、交付执行前: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会依法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如果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亲属要求监外执行申请书的,法院经审查满足条件的,可在依法判决时直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交付执行后: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监狱根据鉴定结果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