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离婚等情况下,合理公平地分割财产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最新标准。
一、财产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双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在离婚时,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此约定执行。
二、明确共同财产范围
一般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涵盖多个方面:
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奖金,以及用这些收入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继承受赠财产(特定情况除外),一般情况下,在婚姻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则为该方个人财产。
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因创作作品获得的稿费、专利的经济收益等。
承包租赁等活动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特殊情况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若结婚时间超过10年,这些费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则归军人本人所有。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依然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原则上归各自所有,若双方财产相差悬殊,则需通过补偿方式进行调整。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受赠的礼金礼物视作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会考虑来源、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个人所有但在婚后共同使用、经营满一定年限的房产或其他贵重物品,可被视为共同财产。
三、分割具体原则
难以区分时的处理
当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难以区分时,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财产的归属,若无法提供证据,则按共同财产处理。例如,一方称某件贵重首饰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等证据,那么在分割时就按共同财产处理。
均等分割与差异调整
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异。比如,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而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如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责任,也可以适当多分。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一方专用的化妆品、男士的专用剃须刀等。
合伙经营财产分割
一方用共同财产参与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分给参与经营的一方所有,但该方须给予对方相应价值的补偿。比如,夫妻共同出资10万元让一方参与合伙经营,离婚时该合伙份额可归参与经营方,但需补偿另一方5万元。
四、其他相关情况
家庭财产区分
离婚时,要先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和生产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如果家庭中存在共同经营的副业、手工业等收入,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分割自己享有的份额,但子女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在分割之列。
房产分割
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买房且全款付清,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补偿对方。
一方父母出资且明确赠与己方子女的,是其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是具体标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得” 指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并非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例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即使权利人未实际占有,也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具体财产类型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奖金” 作广义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全部劳动报酬,涵盖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不仅有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劳务报酬” 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等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获得的收入,一般是从事非雇佣工作所得,收入金额不确定。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司或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基于该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如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属于投资收益,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财产权,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存在而共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若为法定继承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通过遗嘱继承,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遗嘱中明确指明归夫妻双方,或未明确指明只归一方,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受赠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余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兜底条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此类;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定情况下法院能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1、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以清偿债务。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比如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侵权之债,若该款项用于家庭消费、车辆维修保养等与家庭生活相关事宜,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若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并且可申请法院执行相关财产以保障债权实现。
4、离婚诉讼中为保障权益和清偿债务: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保障离婚后一方的生活以及对共同债务的清偿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执行相关财产以公平分配权益、清偿债务等。
5、一方个人债务但存在特定情形:如果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方与配偶的财产界限不清,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另外,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若夫妻虽有财产约定,但该约定未告知债权人,且债权人不知该约定存在,那么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仍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