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从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折抵、执行期限以及执行与监督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同样可以监视居住。
二、执行场所
一般情况: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其中,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且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以及保证安全。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违反这些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执行与监督
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委托辩护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监视居住期限的,应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决定监视居住之日起计算,若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监视居住期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最终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但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