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并非仅以单一金额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经济损失、违法所得、项目规模及行为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将触发刑事立案:
一、核心金额类立案标准
| 情形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
| 直接经济损失 | 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 | |
| 违法所得 | 通过串通投标获取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 | |
| 中标项目金额 | 中标项目总金额达200万元以上 |
示例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如某学校教学楼招标中,串通投标导致校方多支付80万元,该金额即属于直接损失并符合立案标准。
违法所得:某公司通过串通投标将利润从20万元提升至35万元,其中15万元差额为违法所得。
二、非金额类但需立案的情形
即使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以下行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非法手段:使用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方式串通投标(如威胁其他投标人退出竞争)。
重复违法记录: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导致程序中断:串通行为造成招标、投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如迫使招标活动停滞)。
三、定罪量刑的综合考量因素
司法机关在定罪时,除上述标准外,还会结合以下情节综合判断:
犯罪后果:如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公共项目进度等。
主观恶性:是否为有组织、多次实施串通投标。
社会影响: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六条,串标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标金额一般是可以累加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通常会将相关数额累计起来进行认定,以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同一项目不同阶段或标段:基于同一故意,针对同一项目不同标段或阶段的多次行为,各次投标金额应累计。例如大型工程分多标段招标,若对各标段都实施了串通投标,那么各标段投标金额相加即为累计数额。
2、不同项目的多次行为:多次独立行为发生在不同项目中,一般先分别计算各项目数额,再综合考量是否累计。若这些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累计计算,但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原则,以查证属实的金额为依据。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单次中标项目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即便行为人实施了多个串通投标行为,这些行为也不能累计计算以达到立案标准,每一个行为都应独立评估。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