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假广告罪通常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包括收集证据、追踪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而虚假广告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符合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管辖范围。例如,在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破获的一起网络虚假广告案中,就是由乐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发现线索,后经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由乐山市公安局管辖,沙湾区公安分局负责具体侦办,沙湾区公安分局的经侦部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从广告主方面看,往往是为了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看,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进行制作、设计或发布,或者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放任虚假广告的传播,也构成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以及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虚假广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例如,将普通枕头宣传为能 “治疗颈椎病”,或者伪造产品的销量数据等。“情节严重” 通常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致使多人受骗上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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