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收养孩子的规定与城市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最新标准如下:
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还需满足是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个条件之一。
二、送养人条件: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孩子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在农村收养孩子后,需凭合法收养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上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准备申请材料:
填写表格:填写《入户申请表》。
提交书面申请:收养人需撰写书面申请,说明收养的情况及意愿等。
提供身份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证明收养人的身份和户籍信息。
准备收养证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司法部门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这是收养关系合法的关键证明材料。
提供被收养人户籍相关材料:若被收养人已有户籍证明,需一并提交其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提交申请:收养人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前往自身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落户申请。
3、材料审查:窗口工作人员会当场或在规定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会告知收养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审批决定:对于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情况,一般按规定流程完成落户登记。部分需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通常在收到上报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5、领取证件: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后的户口簿,完成孩子的上户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各地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具体要求,确保顺利办理。
1、准备材料
收养人材料: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材料:送养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若为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要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提交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材料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4、收养评估: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养登记机关会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评估,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5、办理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完成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收养孩子要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不同情形下具体的办理地点有所不同: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