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情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数额较大” 的认定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 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单位犯罪情形: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4、从轻或免除处罚情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客体要件: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件: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如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
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如果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也应当视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此外,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 “数额较大” 标准,并具有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此外,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 3 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会依法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