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 “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 “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信用卡诈骗罪不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信用卡诈骗罪的法条中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单位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信用卡诈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较大的,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非是单位构成此罪,而是追究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