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还款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因素。
信用卡诈骗罪可以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例如,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如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或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如虚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向银行申请领取的信用卡。使用此类信用卡进行购物、支取现金、接受服务等支付、消费、结算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使用这些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之一。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恶意透支,需要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情节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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