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包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包庇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包庇。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 “明知” 的认定。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包庇犯罪人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为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此外,认定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根据《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行为方式上: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是犯罪的人,仍将乙藏在自己家中,为乙提供食物和生活费用,帮助乙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甲的行为就构成窝藏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行为。比如,丙在明知丁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称丁在盗窃发生时与自己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丙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包庇罪。
此外,窝藏罪和包庇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犯罪的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且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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