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一般情形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所以窝藏罪一般最少可能判一个月拘役,最多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通常包括窝藏多人、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窝藏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等情形。
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窝藏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包括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 “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主体要件: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 16 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窝藏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
窝藏罪和包庇罪在客观行为、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上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客观行为
窝藏罪: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例如,把犯罪分子藏匿于家中,或者为其提供钱财、衣物、食物等,帮助其逃跑,使其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
包庇罪: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追究。比如,明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却向司法机关谎称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
2、犯罪对象
窝藏罪:窝藏的对象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未决犯是指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是指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包庇罪:包庇的对象一般是未决犯,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此时包庇对象包括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
3、犯罪主体
窝藏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 16 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包庇罪: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在刑事诉讼中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特殊主体也可以构成包庇罪,此时与伪证罪存在一定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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