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6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中的规定
办案与执行相分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指定办案部门和监督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负责执行。
适用条件细化: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但是无固定住处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不得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条件:指定的居所应当位于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并符合相对独立、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等条件,且应当设置在一楼,不得设置讯问室等办案功能室,不得配置审讯椅等约束设施,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专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执行。
审核审批要求: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详细说明案件事实等情况,经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
执行前体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书》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带犯罪嫌疑人到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具备体检条件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体检,并将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
办案与居住相分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实行办案与居住相分离。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讯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且应当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需分情况而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