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刑期如下:
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包括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自残、自杀或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包括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情形。
此外,根据江西省高法、江西省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 实施细则 (试行)》,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加重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猥亵儿童三人或者三次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猥亵儿童的,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猥亵儿童罪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例如,仅实施了亲吻、抚摸等轻微猥亵行为,未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
有悔罪表现。如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通过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谅解。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从犯罪分子的过往经历、性格特点等综合判断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例如,不会引发社区居民的恐慌、不安等。
不过,由于猥亵儿童罪性质较为恶劣,侵害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会非常谨慎,会全面考量犯罪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造成儿童身体伤害、精神创伤等严重后果,通常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不满 14 周岁儿童的行为,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就应当立案侦查。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更应予以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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