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冷淡本身并非法律规定的直接离婚理由,但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婚前隐瞒相关重大疾病的情况,可通过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或撤销婚姻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如下:
1、协议离婚:若双方都认为性冷淡已严重影响婚姻,均同意离婚,可直接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只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这种方式无需纠结于感情破裂的证据,流程更为简便。
2、诉讼离婚:若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的关键在于举证证明性冷淡已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可提供双方因该问题频繁争吵的记录、共同接受心理咨询的记录、一方拒绝治疗的沟通记录,或是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等。法院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离婚请求,此时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通常会提高。
3、撤销婚姻:若性冷淡是因重大生理或心理疾病导致,而对方在婚前隐瞒了这一重大疾病,那么你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相当于双方从未建立过婚姻关系,这种情况无需走离婚程序。
单纯因性冷淡导致离婚,拥有该情况的一方通常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过错方,但存在婚前隐瞒相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方,具体如下:
1、一般情形下不认定为过错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五类离婚法定过错情形,性冷淡并不在其中。从性质来看,性冷淡多源于生理疾病、心理创伤等客观因素,属于个人健康范畴,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实施的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离婚,只是双方婚姻生活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不涉及一方对另一方的过错侵害,因此不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2、特殊情形下可能认定为过错方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若一方婚前就知晓自己存在会导致性冷淡的重大生理或心理疾病,且清楚该问题会严重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却刻意隐瞒,以欺骗方式促使对方与之结婚。这种隐瞒行为违背了婚姻中的诚实信用义务,可能被视为《民法典》中离婚过错里的 “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时影响财产分割等判决结果,此时隐瞒方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故意拒绝且伴随恶意行为:若性冷淡并非由健康问题导致,而是一方出于报复、逼迫离婚等恶意目的,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还伴随辱骂、冷暴力等行为,致使配偶身心受损。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可能被纳入 “其他重大过错” 的范畴,法院会结合具体证据认定其为过错方。
总之,判断是否为过错方,核心不在于性冷淡这一结果,而在于导致该情况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伴随行为。
因性冷淡离婚,财产分割总体和普通离婚案件一致,以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为基础,核心看是否存在过错情形,同时兼顾子女抚养、家庭义务承担等因素,具体判决规则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可先自行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就会尊重该约定。比如双方约定房产归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存款平均分配,该约定可直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2、无过错情形下的法定判决:若性冷淡仅因生理疾病、心理创伤等客观原因导致,不涉及一方主观过错,此时财产分割以均等分割为原则。法院会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像婚后的工资、奖金、共同购置的房产等都在此列;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微调。例如会把与子女生活密切相关的学区房、家具等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保障子女生活稳定。同时,若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家务、照料老人等义务,也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体现该补偿。
3、存在过错情形下的倾斜判决:若性冷淡是因一方主观过错导致,比如婚前刻意隐瞒会造成性冷淡的重大疾病,或是为报复、逼迫离婚等恶意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离婚中的 “其他重大过错”。此时无过错方不仅可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财产分割时还会明显向其倾斜,适当增加无过错方的财产份额。比如原本均等分割的存款,可能会判决无过错方多分 20%-30%。
4、特殊情形的补充处理:若因性冷淡相关情况导致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比如一方因治疗性冷淡耗尽个人积蓄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法院分割财产时会酌情予以照顾,比如优先将易变现的财产判给该方,或适当多分配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个人财产,无论何种情况,均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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