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没有固定刑期,法院会先定罪名,再按《刑法》第20条第2款“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裁量,实务中常见区间为拘役至10年有期徒刑,极端情况可免除处罚或判至更重。
一、罪名与基础刑期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核心根据主观心态与行为特征定罪,对应基础刑期如下:
| 定罪 | 基础法定刑 | 常见减轻后区间 |
|---|---|---|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至3年有期徒刑 |
|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3-10年有期徒刑 |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3-10年有期徒刑(极少情况可至无期徒刑) |
二、关键裁量因素
法院会综合以下情节确定最终刑期:
过当程度: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差距越小、紧迫性越强,减轻幅度越大;手段明显超限(如徒手侵害却持刀致命)则减轻有限。
侵害严重度: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如行凶、抢劫),减轻幅度更大;侵害轻微或已停止仍攻击,减轻幅度小。
主观心态:过失心态、无蓄意伤害意图,更易大幅减轻;存在间接或直接故意,减轻幅度受限。
悔罪与和解:自首、坦白、积极救助、赔偿谅解,可显著提升减轻幅度;拒捕、毁证、拒不赔偿则不利大余县人民政府。
个人与社会因素: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孕妇、75周岁以上,通常更轻;累犯、有前科、社会危险性高则更重。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并非必然,核心在于宣告刑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时满足缓刑的实质条件。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前提
1、防卫过当的量刑规则:《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缓刑适用条件(《刑法》第72条):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禁止适用情形:累犯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74条)。
二、关键影响因素
法院会综合以下情节判断是否满足缓刑条件:
| 考量维度 | 有利情形 | 不利情形 |
|---|---|---|
| 过当程度 | 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差距小、紧迫性强 | 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徒手侵害却持刀致命) |
| 侵害严重度 |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 对方侵害轻微或已停止仍持续攻击 |
| 主观恶性 | 过失心态、无蓄意伤害意图 | 防卫中存在间接或直接故意 |
| 悔罪表现 | 自首、坦白、积极救助、赔偿谅解 | 拒捕、毁灭证据、拒不赔偿 |
| 个人情况 |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孕妇、75周岁以上 | 累犯、有前科、社会危险性高 |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院会按“适当责任”原则结合过错比例确定金额,并非全额赔偿。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防卫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二、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依据 |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 |
| 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以下: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按当地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未成年人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 |
| 其他合理费用 |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误工损失等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 |
三、责任减免与实务要点
减免规则:法院会综合防卫起因、过当程度、侵害强度、双方过错等,确定“适当责任”,通常按比例减轻防卫人赔偿,极端情形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
刑事谅解影响: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作为刑事量刑从轻情节,也有助于降低赔偿金额或达成和解。
禁止双重赔偿:已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重复索赔。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