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5年12月,诈骗罪的核心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现行有效);电信网络诈骗另有专门意见细化,与本解释衔接适用,无2025年新修订版本。
一、核心条文与要点(法释〔2011〕7号)
| 条款 | 核心内容 | 实务提示 |
|---|---|---|
| 第一条(数额标准) | 3千—1万以上=数额较大;3万—10万以上=数额巨大;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在区间内确定本地标准并报两高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量刑的基础标尺,各地执行口径不同 |
| 第二条(从严情节) | 达到数额标准,同时具有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骗特定款物、骗弱势群体、造成严重后果等,酌情从严中国法律服务网 | 升档或从重的常见情形 |
| 第三条(从宽/不起诉/免罚) | 数额较大且认罪悔罪,同时具备法定从宽、退赃退赔、近亲属谅解、其他情节轻微等,可不起诉或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轻罪从宽的适用条件 |
| 第四条(近亲属财物) | 诈骗近亲属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需追究的,也应酌情从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亲属关系的从宽规则 |
| 第五条(未遂) | 以数额巨大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定罪处罚;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从一重;达到同一幅度的,以既遂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未遂也可入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理原则 |
| 第六条(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查证) |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解决取证难问题,适用于批量群发/拨打 |
| 第七条(共犯) | 明知他人诈骗,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网络技术支持、结算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上下游帮助行为的定性 |
| 第八条(竞合)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罪名选择规则 |
| 第九条—第十条(追赃退赔) | 权属明确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按比例发还;符合四种情形的应追缴(明知、无偿、低价、非法债务/犯罪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赃物处置 |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衔接适用(两高一部意见)
数额标准与法释〔2011〕7号一致:3千/3万/50万;二年内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从重情节: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骗救灾救济款物、曾因电诈受刑责或二年内受行政处罚等,酌情从重。
既遂/未遂:实际骗得财物为既遂;难以查证数额的,按法释〔2011〕7号第六条处理。
三、实务边界与排除情形
仅数额较大,同时具备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法定从宽等,可争取不起诉或免罚;近亲属间诈骗并获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未遂以数额巨大为目标或有严重情节的才定罪;批量群发/拨打且数量达标,即使未实际骗得财物,也以未遂论处。
上游帮助行为(卡、通道、技术、结算)以共犯论处;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定性,不单独定诈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择一重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时,按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
四、证据与办案建议
数额认定: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订单/合同等。
主观明知:通讯记录、资金结算记录、同案犯供述、行为人供述、接触与知情的客观证据。
追赃挽损: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赃款赃物及孳息,权属明确的优先发还;符合追缴条件的依法追缴。
辩护要点:数额是否达标、是否具备从宽情节、是否属于未遂、是否构成共犯、追赃退赔情况。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