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广告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核心是 2022 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公通字〔2022〕12 号,2022 年 5 月 15 日施行),同时结合《刑法》及关联领域司法解释,全国统一适用。以下是权威要点与实务规则:
一、核心司法解释文件与法律依据
基础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定罪量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责任)。
核心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七条(明确 “情节严重” 的量化标准,是当前立案与定罪的关键依据)。
关联司法解释:涉及食品、药品、非法集资、疫情防控等领域的专项解释,对特定场景的虚假广告定罪有补充规则(如《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二、最新立案追诉标准(2022 年修订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宣传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多个消费者累计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 / 传染病防治名义虚假宣传,致使多人受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二年内因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虚假宣传;
对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虚假宣传,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人身伤残、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量刑与主体认定规则
量刑标准:仅一档法定刑,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
主体限定:仅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人协助实施的,以共犯论处,不单独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需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实施宣传;过失导致的宣传失实不构成本罪。
四、关键司法认定与竞合处理
罪与非罪:未达上述立案标准的,一般按《广告法》等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不追究刑事责任。
数罪竞合:同时构成诈骗罪、生产 / 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的,择一重罪处罚;以虚假广告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共犯认定: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的参与者,明知虚假仍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中介服务提供者(如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一般不构成本罪,可能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既遂标准:以虚假广告发布、达到宣传效果并符合 “情节严重” 为核心,无需实际骗取财物即可构罪。
五、从宽与时效要点
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消除影响、协助查处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连续 /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时效重新计算。
六、2022 年修订版与旧版核心差异
新增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的特殊数额标准(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即追诉);
明确 “严重危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 的兜底情形,扩大覆盖范围;
与《广告法》及专项领域刑事规则更适配,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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