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抛物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以《刑法》第291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2021年3月1日施行)为核心,结合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现行有效)及司法实践共识,全国统一适用,以下是权威要点与实务规则:
一、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
1、刑法条文:《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1月施行,法发〔2019〕25号),是当前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指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无缝衔接。
3、关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分别规范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边界。
二、“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入罪核心)
结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小区广场、学校、商场周边)抛掷物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曾受刑事/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抛掷菜刀、砖块、酒瓶、建筑垃圾等具有较大杀伤力或破坏性的物品;
造成人员轻微伤、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公众恐慌、恶劣社会影响;
其他足以认定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形(如在夜间、恶劣天气抛掷)。
三、罪名区分与竞合处理(关键实务规则)
| 情形 | 适用罪名 | 量刑要点 |
|---|---|---|
| 单纯情节严重、未危害公共安全 | 高空抛物罪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单处罚金 |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5条)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 针对特定人实施,致人伤亡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按对应罪名量刑,最高可至死刑 |
| 过失坠物致人死亡/重伤 |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 |
四、主体、主观与追诉时效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罪;单位不构成本罪,单位员工个人实施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主观:必须为故意,即明知是高空抛掷行为仍主动实施;过失导致物品坠落(如意外失手)不构成本罪,可能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连续或继续实施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内再犯的,前罪时效重新计算。
五、从重处罚与从宽情节
从重情形(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曾受处罚后再犯、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
从宽处理: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协助调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六、罪与非罪边界
未达“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财产损失、医疗费等)。
七、2021年后新增罪名的实务适配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后,《意见》中关于“故意高空抛物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的规则,仅适用于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特定人权益的情形,单纯情节严重的行为优先适用高空抛物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