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5年12月,串通投标罪无专门的最高法单独司法解释,核心依据是《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2022年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下分核心依据、立案标准、实务要点与争议处理展开说明。
一、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
1、刑法条文:《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款规定处罚。
2、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2022修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
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关联行政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1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是司法认定的重要参考,例如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招标人泄露标底或评标信息等。
二、行为认定与构成要件
1、行为类型
投标人相互串通:如约定抬高/压低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或同一组织成员协同投标、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如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泄露标底/评标成员信息、明示/暗示调整报价、授意修改投标文件等。
2、构成要件
主体:投标人、招标人,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实行“双罚制”。
主观:故意,过失不构罪。
客体: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及相关方合法利益。
客观: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三、实务要点与常见争议
1、数额认定规则
直接经济损失:以串通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为标准,包括中标价异常导致的损失、招标失败产生的费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损失等,需结合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据综合认定。
违法所得:以串通投标获取的非法利润为计算基础,扣除合理成本后核定。
中标项目金额:以中标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含后续追加金额。
2、“多次违法”的认定:二年内2次及以上因串通投标受行政处罚后再实施串通行为,即可触发立案,无需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体现对屡犯行为的从严处理。
3、与其他罪名的区分:若串通中伴随行贿、受贿,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若仅为违规操作未达刑事标准,按《招标投标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4、量刑参考:目前无专门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结合损失大小、违法所得、行为次数、手段恶劣程度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裁量,并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四、补充说明
办理此类案件需结合刑法条文、立案标准及行政规范综合适用,准确界定“串通行为”与“情节严重”,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