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逃税罪(《刑法》第201条)量刑标准,核心依据《刑法》及2024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一、核心量刑档次(自然人/单位责任人)
| 量刑档次 | 适用条件 | 刑期 | 罚金 |
|---|---|---|---|
| 第一档 | 逃税数额较大(≥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并处逃税数额1-5倍罚金 |
| 第二档 | 逃税数额巨大(≥5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30% | 3-7年有期徒刑 | 并处逃税数额1-5倍罚金 |
二、关键适用规则
1、扣缴义务人标准: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认定同纳税人(≥10万元、≥50万元),量刑一致。
2、多次行为处理: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合并适用量刑档次。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量刑。
4、免责条款(初犯免刑):
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责。
例外: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的,不适用免责。
5、数额与比例计算口径:
逃税数额:纳税期间不缴/少缴各税种税款总额(不含海关代征增值税、关税等)。
应纳税额:应税年度依法应缴税额(不含预缴税额)。
比例:逃税总额÷年度应纳税总额×100%,跨年度按各年度分别计算。
三、常见量刑情节调整
从宽情节:主动补缴、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从严情节:
5年内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逃税,或受过刑事处罚后再犯。
伪造账簿、销毁证据、抗税、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如逃税≥100万元且占比≥50%)。
团伙作案、教唆他人逃税、利用虚假身份逃税等。
四、与行政违法的边界
未达“数额较大+占比≥10%”标准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罚款、加收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等),不追究刑责。
2026年逃税罪最新立案标准以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为核心依据,核心门槛与特殊情形如下:
一、纳税人立案标准(双重条件+程序触发)
基础立案情形: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累计≥10万元且占各税种年度应纳税总额**≥10%**;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应予立案追诉。
无免责立案情形: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且达上述数额/比例标准(≥10万元+≥10%),直接立案,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计算口径:跨年度逃税按各年度分别计算数额与比例,再累计总额;应纳税额不含海关代征增值税、关税及预缴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立案标准(单一数额标准)
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累计≥10万元,直接立案,无需计算占比,且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三、初犯免责与立案阻却规则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但5年内有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除外。
四、欺骗、隐瞒手段的具体认定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发票、合同等涉税资料;
签订“阴阳合同”、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
逃税罪的认定核心是“主体适格+主观故意+欺骗隐瞒行为+数额/比例达标+程序条件满足”,结合《刑法》第201条及2024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主体认定(特殊主体)
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企业代扣员工个税、受托代征单位)。
排除主体:无纳税/扣缴义务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可能构成渎职犯罪,而非逃税罪。
二、主观认定(故意要件)
核心: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明知应缴税款而通过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追求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排除情形:
过失漏税(如因会计失误、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缴);
合法避税(如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合理规划计税方式);
因不可抗力导致未按时申报/缴税(如地震致账簿损毁)。
三、客观行为认定(欺骗、隐瞒手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且指向“不缴/少缴税款”: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涉税资料;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虚报扣除项目(如虚假专项附加扣除、编造成本);
签订“阴阳合同”、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转移应税所得;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如虚报收入、隐瞒应税项目);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减免、退税,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扣缴义务人截留已扣、已收税款,不缴入国库。
四、数额与比例认定(核心量化标准)
| 主体 | 数额标准 | 比例标准 | 计算口径 |
|---|---|---|---|
| 纳税人 | 数额较大≥10万元;数额巨大≥50万元 | 数额较大对应占应纳税额≥10%;数额巨大对应占应纳税额≥30% | 1.逃税数额:纳税期间各税种不缴/少缴税款总额(不含海关代征增值税、关税);2.应纳税额:年度依法应缴税额(不含预缴税额);3.比例=逃税总额÷年度应纳税总额×100%,跨年度分别计算后累计 |
| 扣缴义务人 | 数额较大≥10万元(无“巨大”分级) | 无需计算占比 | 累计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总额≥10万元,直接认定 |
五、程序与免责认定(立案关键条件)
纳税人初犯免责与立案触发:
立案阻却: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情形:经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不接受处罚;或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且达数额/比例标准(≥10万元+≥10%),直接立案。
扣缴义务人无免责: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0万元,直接立案,不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多次行为处理:5年内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合并适用量刑标准。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