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抛物罪的处罚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基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因素调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按更重罪名处罚。
一、基础法定刑(《刑法》第291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主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附加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量刑情节(影响刑期轻重)
1.从轻/减轻(常见轻判情形)
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
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抛掷物品危险性低、未造成实际损害
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主体
2.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多次抛物、经劝阻仍实施
在人员密集区(小区、学校、商场)抛物
抛掷危险物品(刀具、重物、易燃易爆品)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
曾因高空抛物被处罚后再犯
三、实务判例参考
情节较轻:拘役2–4个月+罚金(如从高楼扔手机、杂物,未伤人)
一般情节:有期徒刑6–8个月+罚金(如扔灭火器、重物,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较重:有期徒刑10–12个月+罚金(多次抛物、造成财产损失)
四、罪名竞合(后果严重时按更重罪名处罚)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10年)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年以上、无期、死刑)处罚
针对特定人伤害/杀害: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五、非刑事处罚(未达“情节严重”)
治安处罚(2026年1月起实施):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高空抛物罪可以不起诉,主要是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诉),也可能因不构成犯罪而法定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两种主要类型
1.法定不起诉(不构成犯罪)
适用情形: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偶尔抛掷危险性极低的物品(如纸巾、空塑料袋)。
仅一次、非密集区、无人员财产损失、无安全隐患。
后果:不留刑事案底,但可能被治安处罚(罚款/拘留)并承担民事赔偿。
2.相对不起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轻微:初犯/偶犯、物品危险性低、未造成人身伤害、仅轻微财产损失。
有从宽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前科。
悔罪表现好:深刻悔过、主动消除隐患、无再犯可能。
后果:终止刑事追责、不留案底;但检察院通常会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警告)。
二、实务中常见不起诉情形(判例参考)
案例1:扔未燃尽烟头,仅轻微财产损失,坦白+赔偿+谅解→不起诉。
案例2:扔板凳/杂物砸坏车辆,初犯+认罪认罚+赔偿→不起诉。
案例3:老年人/未成年人偶发抛物,危害小、悔罪好→不起诉。
三、绝对不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从严打击)
多次抛物、经劝阻仍犯、曾被处罚后再犯。
在学校/小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区抛物。
抛掷刀具、重物、易燃易爆品等高度危险物。
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公共安全隐患。
拒不认罪、拒不赔偿、无悔罪表现。
四、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做法
立即停止行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积极赔偿全部损失,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提交悔过书。
提供初犯/偶犯、无前科证明,说明主观恶性小。
配合消除隐患(如安装防护、承诺不再犯)。
高空抛物罪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即可入罪,它是抽象危险犯,核心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
一、法律定性与核心逻辑
《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砸到人、砸坏东西),也不要求证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只要实施高空抛掷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2021年):行为人两次从三楼扔菜刀到楼下公共区域,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仍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无结果也可定罪)
司法实践中,无危害结果但构成犯罪的常见情形:
多次抛物(2次及以上)
在人员密集区(小区、学校、商场、主干道)抛掷
抛掷高度危险物品(菜刀、酒瓶、砖块、重物、尖锐物)经劝阻仍继续抛物、曾被处罚后再犯
引发公众恐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三、危害结果的作用(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有危害结果(轻微伤、财产损失):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无危害结果:只要行为本身危险、情节恶劣,依然定罪,量刑可相对从轻。
后果特别严重(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不再定高空抛物罪,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重罪名处罚。
四、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
偶尔抛掷极低危险性物品(纸巾、空塑料袋、羽毛)
仅一次、在封闭无人区域、无任何危险与影响
主观上确属过失坠落(非故意“抛掷”)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