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工伤赔偿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据,并按年度调整待遇标准。以下为截至2026年3月的最新标准(2025年12月26日吉人社函〔2025〕86号调整,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核心基数
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平工资60%按60%计,高于300%按300%计。
全省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7322元/月(2024年数据,用于计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1,130,040元(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20倍)。
二、医疗救治相关(基金支付)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人/天。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批准后报销。
康复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规定的费用。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支付)
工资福利: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标准支付。
四、伤残待遇(1-10级)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 伤残等级 | 标准(本人工资×月数) |
|---|---|
| 一级 | 27个月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二)伤残津贴(1-4级,基金按月支付;5-6级,单位按月支付)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2025年调整后最低标准:3191元/月。
5-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
五级:70%
六级:60%
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生活护理费(基金按月支付,按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7322×50%=366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7322×40%=2928.8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7322×30%=2196.6元/月)
2025年调整增加额:完全不能自理+72元/月;大部分+58元/月;部分+43元/月。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基金支付)
| 伤残等级 | 标准(本人工资×月数) | 备注 |
|---|---|---|
| 五级 | 18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 六级 | 16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 七级 | 13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 八级 | 11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 九级 | 9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 十级 | 7个月 | 患职业病在此基础上增加30% |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 伤残等级 | 标准(本人工资×月数) | 退休年龄递减规则 |
|---|---|---|
| 五级 | 16个月 | 距退休不足5年,每少1年递减20%;不足1年按10%;达退休年龄不发 |
| 六级 | 14个月 | 同上 |
| 七级 | 11个月 | 同上 |
| 八级 | 9个月 | 同上 |
| 九级 | 7个月 | 同上 |
| 十级 | 5个月 | 同上 |
五、工亡待遇(基金支付)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322×6=43,93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本人工资×40%/月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月
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
2025年调整增加额:配偶+113元/月;其他亲属+103元/月;孤寡/孤儿额外+10元/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30,040元(全国统一)。
六、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
| 伤残等级 | 标准(元 / 月) |
|---|---|
| 一级 | 275 |
| 二级 | 264 |
| 三级 | 252 |
| 四级 | 241 |
| 五级 | 183 |
| 六级 | 172 |
| 七级 | 126 |
| 八级 | 115 |
| 九级 | 103 |
| 十级 | 92 |
吉林省现行工伤认定核心依据为《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同步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相关规定。以下为截至2026年3月的最新认定规则、申请流程与要点。
一、工伤认定情形(国家+吉林地方补充)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收尾性工作受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轨道/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吉林省补充认定情形(地方特色,第13条)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中毒,经安监部门确认
单位食堂就餐食物中毒,经食药监部门确认
单位指派赴疫区工作/公出,感染疫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参加单位组织/指派的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伤
(三)视同工伤(《条例》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四)不得认定/视同工伤(《条例》第十六条)
故意犯罪
醉酒或吸毒
自残或自杀
二、申请主体与时限
1.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优先)
工伤职工/近亲属
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单位申请:事故/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
个人/工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事故/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
特殊延长:遇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单位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申请材料清单(第15条)《工伤认定申请表》(制式表格)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证人证言等
医疗材料:诊断证明书、门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职工身份证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暴力伤害:公安部门证明
因公外出:单位证明、行程记录
吉林补充情形:对应部门确认文件(安监、食药监、医院等)
四、受理与认定流程
提交申请:向参保地统筹地区人社局提交材料;省级参保向省人社厅申请。
材料补正:材料不完整的,社保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受理:材料齐全后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调查核实:社保部门可进行调查、取证、询问。
作出决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一般情形: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不予认定决定。
送达:决定书20日内送达申请人与单位。
五、管辖与办理要点
管辖原则: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未参保的,向生产经营地申请。
举证责任: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救济途径:对认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执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与《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截至2026年3月无新修订,口径统一如下。
一、核心标准(单位按月支付)
法定原则: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得降低、克扣或停发。
计算基数(本人工资):
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常规收入,不含加班费)。
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计算。
无法确定月工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吉林2024年为7322元/月)计算。
上下限(2025-2026年):
上限:本人工资>社平工资300%(7322×300%=21966元),按21966元/月计发。
下限:本人工资<社平工资60%(7322×60%=4393.2元),按4393.2元/月计发。
二、期限规定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延长:伤情严重/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最长合计24个月。
起算:自事故发生/确诊职业病当月起算。
三、关键要点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非工伤保险基金)。
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护理待遇:需护理的,单位派人护理;不派人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标准支付护理费。
衔接规则: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改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维权提示
单位少发/不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差额+赔偿金。
期限争议:对停工留薪期时长有异议,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