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工伤赔偿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执行口径稳定,核心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待遇等,以下为分项标准及关键规则。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伤残等级对应月数的本人工资计发,标准全国统一:
|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
| 计发月数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经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由基金付医疗补助金、单位付就业补助金。
1.标准(以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为基数)
| 伤残等级 | 医疗补助金(基金) | 就业补助金(单位) |
|---|---|---|
| 五级 | 18个月 | 40个月本人工资 |
| 六级 | 16个月 | 30个月本人工资 |
| 七级 | 14个月 | 20个月本人工资 |
| 八级 | 12个月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九级 | 10个月 | 12个月本人工资 |
| 十级 | 8个月 | 9个月本人工资 |
2.基数限制与截止规则
本人工资上限:不超统筹地区社平工资3倍;下限:不低于社平工资60%。
就业补助金计发截止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伤残津贴(长期待遇)
一级至四级: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五级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支付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退休衔接:1-4级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改享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津贴的由基金补足。
四、工亡待遇(2026年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2026年标准为56502元×20=1130040元(依据国家统计局2026年发布的2025年数据)。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海南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本人工资比例计发:
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孤寡老人/孤儿:在此基础上+10%。
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五、其他核心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经市级劳鉴委确认可延长,最长24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由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符合目录的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按海南当地标准执行。
辅助器具费:经劳鉴委确认,按配置项目、标准由基金支付。
六、2026年最新调整要点
暂无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仍执行2021年修订版及国家条例。
伤残津贴按年度动态调整,2025年调整标准为:一级+110%基数、二级+105%、三级+95%、四级+90%;五级+150.33元、六级+132.65元(海南省人社厅口径)。
2025年12月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该类人员参保及待遇规则。
七、基数与口径说明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低于社平60%的按60%计,高于3倍的按3倍计。
社平工资参考:以海南省统计局、人社厅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2024年约9547元,2026年以最新公布数据为准)。
海南省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施行)为核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与《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截至2026年3月无省级专门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以下为最新认定规则与流程。
一、认定主体与管辖
认定部门:海南省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管辖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人社局申请;省级统筹事项按属地办理。
二、申请时限(关键)
单位申请: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人社局同意可延长。
个人申请:单位未按时申请的,职工/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超期后果:单位逾期申请,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
三、认定情形(核心标准)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预备/收尾性工作受伤。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
患职业病。
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受伤/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轨道/轮渡/火车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条例》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军队因战/因公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
(三)不得认定/视同工伤(排除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四、申请材料清单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制式)。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牌、考勤、工友证言等。
医疗诊断证明:诊断书、病历、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事故相关证明(按情形提供):
暴力伤害:公安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突发疾病死亡: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因工外出/抢险救灾:单位证明、相关部门文件。
五、办理流程与时限
材料审核: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补正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调查核实:受理后可调查取证、核实情况。
作出决定:
一般: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简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决定。
时限中止:需以司法/行政结论为依据的,结论未出前中止时限。
送达:决定作出后20日内送达申请人与单位。
六、救济途径
对不予受理或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七、2026年最新配套与口径
执行《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范认定与待遇衔接。
2026年1月起,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可参保并按规定认定工伤。
台风等灾害期间,单位组织抢险救灾受伤认定为工伤;个人见义勇为视同工伤。
海南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执行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下为最新标准与规则(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资计算标准(核心)
计发原则: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
基数口径:
固定月薪:按工伤前正常工作的月工资总额计发(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
计件/提成/效益工资:按工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6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下限保护:不得低于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26年一类地区2010元/月)。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
一般期限:自受伤/确诊职业病之日起算,最长12个月,按《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伤情确定。
未列入目录:按临床治愈/稳定时间确定,一般不超6个月。
延长规则:伤情严重/特殊,经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延长不超12个月(总期限最长24个月)。
多部位受伤:按治疗时间最长部位确定,不累计。
内固定特例:取内固定时,额外30日停工留薪期。
三、期满与衔接
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申请延长;未申请或未获批的,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病假或其他规定处理。
评上伤残等级的,停发停工留薪工资,改享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四、护理待遇(配套)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单位应派人/聘人护理;未护理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
五、维权要点
单位少发、停发、拒发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差额并加付赔偿金。
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诊断证明、休假单、停工留薪期确认单等证据。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