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诉讼罪的判刑以《刑法》第307条之一为核心,分两档量刑,并结合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标准,同时规定单位犯罪、数罪竞合与从重处罚情形。
一、基础量刑(《刑法》第307条之一)
一般情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致使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100万元以上;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100万元以上;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0万元以上;
致使他人因不执行虚假裁判被刑拘、逮捕或刑事追究;
其他严重情形。
三、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数罪竞合与从重处罚
实施虚假诉讼同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不能像普通民事纠纷那样“私了”和解,但可以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获得从宽处理,甚至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法律定性:不能“私了”的公诉案件
虚假诉讼罪是妨害司法秩序类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权益,更破坏司法公信力,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追诉,当事人私下和解不能撤案、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二、可操作的“从宽路径”
1.民事层面:退赔+谅解(关键)
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作为重要量刑情节。
2.刑事层面:认罪认罚+从宽(法定)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初犯、情节较轻、积极退赔、具结悔过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即使判刑,也可从轻、减轻处罚。
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解释》第9条)
未达情节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刑的,可以从宽处罚。
三、不同阶段的处理效果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可能不起诉。
审判阶段: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
情节严重(如造成100万以上损失):仍会判刑,但退赔谅解可大幅从轻。
四、与“民事和解”的区别
民事和解:双方私了,可撤诉、不追责。
虚假诉讼罪:不能私了撤案,但退赔谅解是法定从宽情节,影响量刑甚至是否起诉。
五、实务建议
立即停止虚假诉讼行为,配合调查。
主动全额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
全程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免刑或缓刑。
可以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虚假诉讼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报案。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8条,报案、控告、举报是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定线索来源之一。
二、管辖机关(去哪里报)
优先选择: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经侦或刑侦)。
也可向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三、报案必备材料
书面报案材料(写明:报案人信息、被报案人信息、虚假诉讼的时间、案号、具体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成的后果)
核心证据:
虚假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伪造的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财产被保全/执行的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四、报案流程
携带材料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填写《报案笔录》,索取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出具《立案通知书》,不立案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不立案不服,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需有证据证明曾控告且公安/检察院不追究)。
五、公安立案的常见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致使法院采取财产/行为保全(查封、冻结等)
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司法活动
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
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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