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罪名与法条(《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是此类食品而销售。
主体:自然人(满16周岁)、单位均可构成。
主观:故意(明知有毒有害仍销售)。
关键:添加禁用物质=本罪;超量用允许物质→定“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二、量刑三档
1、一般情节(无重伤、无大额)
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销售金额2倍以上
2、严重危害/严重情节(满足其一)
刑期: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标准(司法解释):
对人体严重危害:轻伤、残疾、器官功能障碍、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其他严重情节:
金额20万—50万;
金额10万—20万+数量大/持续≥6个月/婴幼儿食品/校园周边销售/有前科/毒性强。
3、特别严重情节/致人死亡
刑期: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按第141条假药罪)
认定标准:
金额50万以上;
致人死亡、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等。
三、立案与实务要点
立案:无金额门槛,只要销售明知掺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可立案。
常见例子:地沟油、瘦肉精、毒豆芽、非法添加剂(如硼砂、吊白块)、过期变质+刻意隐瞒销售。
缓刑:从严掌握;初犯、金额小、未伤人、全额退赃+认罪认罚+谅解,才可能缓刑并禁业。
单位犯罪:单位罚金,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个人犯罪量刑。
四、速记
普通:≤5年+罚金(2倍起)
严重:5—10年+罚金(2倍起)
特别严重/致死:10年—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可以判缓刑,但门槛很高、从严掌握,且必须同时附禁止令(禁业)。
一、硬性前提(缺一不可)
1、刑期≤3年:只能是第一档(5年以下)里判到3年以下/拘役;
金额≥20万或有严重后果→5–10年档→绝对不能缓刑。
2、4个缓刑条件(《刑法》第72条):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
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3、不是禁止对象:
非累犯、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无食品安全犯罪前科(有前科基本不缓)
二、实务中“情节较轻”的常见情形
金额:≤10万,刚够立案、数额小
后果:无人身伤害、无中毒事件
范围:本地小范围、销量少、时间短
行为:非主动添加,明知而少量销售(如卖硫磺姜、含药凉茶)
三、缓刑必带:禁止令(强制)
缓刑期内绝对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违反禁止令→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典型判例
案例1:卖硫磺熏姜,金额小、无后果、认罪认罚、退赃→6个月,缓刑1年+罚金+禁业。
案例2:凉茶加布洛芬,小店、初犯、坦白、无伤害→6个月,缓刑1年+罚金+禁业。
五、不能缓刑的红线(出现其一就不行)
金额≥20万(情节严重,5年起)
致轻伤/中毒/器官损伤等严重危害
销售婴幼儿食品、校园周边食品
累犯/有食品安全前科
拒不认罪、不退赃、无悔罪
六、争取缓刑的关键动作(越早越好)
金额控制:争取认定**≤10万**,剔除无效金额(退货、合法部分)。
认罪认罚+坦白:全说、不抗、配合调查。
全额退赃+主动召回+赔偿:减少危害、弥补损失。
初犯+无不良记录:社区评估过关。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即可立案,不看金额、不看实际吃出病来。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144条
《立案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第4条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
二、核心立案标准(满足任一即立案)
1、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或明知掺有此类物质仍销售。
2、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瘦肉精等。
3、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药/禁用药物(如减肥药、壮阳药、降压药)。
4、典型物质(黑名单):
吊白块、硼砂、工业硫磺、工业色素、甲醛、地沟油
瘦肉精(克仑特罗)、三聚氰胺、苏丹红
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所列物质
三、“明知”的推定(实务关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推定为“明知”(可反驳):
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渠道不明/无资质
无检验报告、刻意隐瞒来源、多次被处罚不改
食品外观/气味/包装异常仍正常销售
四、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区别(别搞混)
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添加禁用物质→行为犯,零门槛立案。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143条):超量用允许添加剂/变质→需“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才立案。
五、金额/情节对立案的影响
立案:无金额门槛,卖1斤硫磺姜也可立案。
量刑档次(影响轻重,不影响立案):
一般:<20万→5年以下+罚金严重:20–50万或10–20万+(婴幼儿/校园周边/前科)→5–10年特别严重:≥50万或致人重伤/死亡→10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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