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殴中反杀,有可能算正当防卫,但不是必然;关键看“谁先动手、起因、手段是否对等、是否还在挨打”。
下面用最实务、最通俗的标准讲清楚(依据:刑法第20条)。
一、先分清:是“被群殴反击”还是“互殴”
1、一般算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情形
对方多人无故围殴你,你没还手、没挑事、没约架。
你被打、被踹、被围堵,人身安全受威胁。
你被逼无奈反击,目的是保命、停止侵害,不是报复。
反击时对方还在打你,不是已经跑了/停手了你再追砍。
典型:昆山反杀案、唐雪案、江某某校园霸凌反杀案,都认定防卫性质。
2、直接定“互殴”,不算正当防卫的情形
双方约架、聚众斗殴、互相挑衅。
你先动手、先骂人、先拿刀,对方才围殴你。
你积极参与打架,不是被动挨打。
双方都有过错、都想打赢对方——各算各的故意伤害/杀人。
一句话:“无故被群殴→反击”才可能防卫;“大家一起打架”=互殴,不防卫。
二、群殴反杀要满足这5点,才是正当防卫
1、起因:对方是“不法侵害
对方多人无故殴打、围堵、持刀追砍,属于不法侵害。
2、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
正在打、持续打、没停手;
不能是打完了跑了你再追上去杀(事后报复=故意杀人)。
3、对象:只能打“正在打你的人”
可以打围殴你的所有人,但不能打无辜路人、没动手的旁观者。
4、目的:为了自保,不是报复
心里想的是“我要活命、别被打死”,不是“我要弄死你报仇”。
5、限度:手段不能明显过分(关键)
对方赤手空拳围殴,你拿刀反杀→大概率防卫过当(要负刑责,但可减轻)。
对方拿刀、钢管、多人围殴,明显要你命→你反杀,属于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无罪。
特殊防卫(最关键)
《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对方死亡,不属于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群殴如果持械、多人、往死里打,常被认定为“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杀可直接无罪。
三、司法实务怎么判?
被多人无故围殴、赤手→你拿刀反杀:多定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从轻/减轻,常判缓刑或短期徒刑。
被多人持械围殴、生命危险→反杀:多定正当防卫,无罪(如昆山案)。
约架、互殴、你先挑事→反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刑。
四、一句话总结
群殴反杀≠当然正当防卫;但“无故被多人围殴、生命受威胁、被逼反击”,极大概率算正当防卫(甚至无罪);约架互殴一定不算。
一、属于正当防卫(含特殊防卫)→无罪,不判刑
《刑法》第20条:
对方多人持械围殴、拿刀、钢管、往死里打,属于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你反杀:
认定正当防卫(特殊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直接释放
典型:昆山反杀案→无罪。
二、属于防卫过当(最常见)→一般3–7年,可低到1–3年甚至缓刑
1、罪名
通常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法定刑
故意伤害致死:10年以上、无期、死刑但:防卫过当=必须减轻/免除(直接降一档甚至两档)
3、实务量刑
对方赤手空拳围殴,你拿刀反杀:
常见:3–6年;未成年+赔偿谅解:2–4年、可缓刑
对方多人徒手+轻微持械,你反击致死:
常见:4–7年;有谅解、坦白:3–5年案例:江西16岁少年被7人持刀围殴反杀→二审6年6个月
案例:于欢案(辱母围堵,反杀1死2伤)→5年
4、减轻情节(能往下压)
未成年、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对方有严重过错(先挑衅、持械、多人)
三、属于互殴/聚众斗殴(不算防卫)→重刑,10年起步
1、情形
约架、双方都想打、你先动手/挑衅
聚众斗殴中互相砍杀,不分谁先动手
2、量刑
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加重)
故意杀人:死刑、无期、10年以上
情节较轻(如对方也有大错):3–10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直接按故意杀人判,10年以上常见
四、快速对照表(直接对号入座)
| 情形 | 定性 | 刑期(2026实务) |
|---|---|---|
| 被多人无故持械围殴→反杀 | 正当防卫(特殊) | 无罪 |
| 被多人赤手/轻微持械围殴→拿刀反杀 | 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 | 3–6年;可缓刑 |
| 互殴/约架/聚众斗殴→致死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 |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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