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可以减刑,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其中,悔改表现包括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等;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
不过,对于职务犯罪等特定类型犯罪的减刑,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此外,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职务犯罪罪犯,不适用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 25 年;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