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娘家彩礼的钱属于娘家
彩礼钱是男方对女方表达心意的一种体现,一般来说彩礼钱都是归女方所有,彩礼的分配也是由女方家把控的。
如果女方家庭状况不是特别好的话,那么彩礼钱就有可能留给娘家用了。
也有的是娘家暂时替女儿保存这笔彩礼钱,也不会去使用这笔彩礼钱,等到女儿需要用钱的时候,再把彩礼钱给女儿。
(二)给娘家彩礼的钱属于女方自己
大部分的女方家长都会把彩礼钱留给自己的女儿,由她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这笔钱。
(三)给娘家彩礼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天下父母心,就算女儿出嫁了,父母也还是会担心女儿会过的不好,就会把彩礼钱给女儿婚后的家庭生活,去补贴家用,希望小两口的日子可以过得更好一些。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上对彩礼的归属并未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给娘家彩礼的钱具体属于谁,这都是婚姻双方自主决定的,属于婚姻双方可以协商的范畴,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无论是谁接收了这笔给娘家的彩礼钱,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婚姻未成,都不影响男方去要求退还彩礼的权利。
关于彩礼钱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不是。
律师解析:
彩礼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一般是指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是一定会认定为婚前财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给另一方的彩礼宜认定为赠与,因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应当视为婚前财产。而根据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过,这笔彩礼也不具备返还条件,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彩礼钱包括购买首饰、金器、婚房、车子、家具、家电、衣服等的费用。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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