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5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就业方面: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3×N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备注: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住所方面:
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1×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
0.5×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0.5×N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时,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方面: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
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
大学本科15分
硕士27分
博士39分
双硕士27+3分(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
双博士39+6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备注:学历认定以全日制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最高学历得分基础上再加分。
职住区域(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
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
满1年4分满2年8分满3年及以上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
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
满1年-4分满2年-8分满3年及以上-12分
疏解行业:
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
6×N分(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创新创业: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2分满2年4分满3年及以上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1分满2年2分满3年及以上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满1年1分满2年2分满3年及以上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
获国家级奖项9分获本市奖项6分
备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专业技术方面: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分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分
备注: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纳税方面:
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
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6分(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上条件之一。)
备注: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12分(每条记录减12分)
信用记录方面: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12分(每条记录减12分)
守法记录方面: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30分。
北京积分落户分数线:最低分:100.88(最高分:129.38)
北京积分落户达标人数:共6032人(申请人数共122852人)
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的最后一天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六个月内)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灰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通过网上预申请的申请人须持预受理条码于预约时间到达预约接待大厅“网上预申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等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须提交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或有变更登记的本人户口簿原件等证明相关材料。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5、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填写申请表上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所有监护人或者有监护权的机构均应当签署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京籍人员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六个月内)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灰色背景)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及其配偶、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的配偶、非本市户籍60周岁(含)以上人员、非本市户籍居住6个月(含)以上人员须提供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者《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及其配偶、子女(未满16周岁)须提供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按规定程序获取。
6、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及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收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的纸张-统一为A4纸。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