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部级干部退休后待遇一览,厅级干部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正省部级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 (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一百一十二万三千多元; 副省部级:每人平均一年的福利、津贴等 (不包括退休金、级别待遇开支)九十三万七千二百多元。
2、在住房方面。
3、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规定,正部级退休住房面积为220平米。
4、 在公车方面。
5、根据国家事务机关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退休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及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6、 在办公方面。
7、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级退休的干部,办公室“上限”是54平米。
8、 在差旅方面。
9、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部级职务人员出差,乘飞机时可坐头等舱,乘火车时可乘坐软席、动车商务座。
10、住宿时,部级干部住普通套间。
11、 在医疗方面。
12、正部级凭医疗证去看病,不用排队挂号,住院也可以享受单间病房。
13、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由卫生部门与医院结算。
14、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公务员退休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副厅级干部在退休后的医疗方面是很优惠的,应有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离休,不分干部级别。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 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