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开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擅自把快递投入智能快件箱,或者快递服务站,更不得代为确认收件,本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快递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很大的方便,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心仪的商品,无论多远,快递包裹都能如实到你手中,快递应该是一个值得我们感恩的服务行业,但总有那么一小波人不守规矩,要打破行业的规则,制造一些争端。
一、快递小哥的立场
1.快递数量太多
无论是圆通、中通、韵达、顺丰、京东等快递公司,每一天的快递数量都是很多的,尤其是圆通和中通,每个快递员每天的送货数量都在500~600个之间,遇到6.18、双11,年底春节的时候,数量更是达到了单日过千。
一些小城市,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往往为了节省工钱,舍不得多招几个快递小哥,导致快递小哥工作超量,为了完成送货工作,快递小哥经常把能放在快递驿站的,都放在快递驿站,然后给收件人打电话或者发短信通知取件,而且基本上都是先斩后奏。
2.收件人联系不上或者不在
经常会有这种情况,收件人电话打不通,快递小哥把快递放在就近的快递驿站,然后发个短信通知。
电话打通了,收件人不在当地,或者不方便取快递,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通常收件人都会答应自己去快递驿站取件。
二、收件人立场
1、快递包裹破损
收到快递小哥的电话或者短信,去快递驿站取件,发现包裹破损,物品损坏,因为不是当面签收,问责难度大,收件人只能吃哑巴亏。
2、不经允许放到驿站
有时候,没有收到任何电话和短信,但在购买平台看到商品已经签收到货,从购物平台才能看到取件码和取件驿站位置,如果商品没有问题,那还好,如果遇到商品有问题,收件人又是求救无门。
3.快件丢失
即便得到了收件人允许,收件人到快递驿站取件,却找不到,这个情况又该找谁?
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是无权强制将快递件投放在快递柜的。
末端派件
——鼓励企业共享设施推广智能快递柜
不过,在送货上门方面,快递员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等等。
正因为快递员有这些困扰,国家也鼓励“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要多样化。《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实名制
——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在寄件方面,《条例》提到了实名制的问题。快递实名制是指寄件人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已底正式推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隐私保护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
快递实名制成为保障快递包裹安全的措施之一,但同时引发人们对隐私安全的担忧。
对此,《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损坏索赔
——可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赔偿
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关于索赔问题,《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1、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保价最高限额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
3、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自然灾害、空难、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快递公司不负其责。
快件丢了,快件送晚了等问题,市民都可直接拨打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或登录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申诉。
从快递服务过程中寄件人和快递企业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来看,快递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系寄件人将快件交付快递企业,快递企业将寄件人交付的快件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当快件丢失寄件人主张赔偿时,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快递企业一般会主张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适用《邮政法》,对未保价物品限制性赔偿,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也存在不同观点。对此承办人认为,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适用《邮政法》中限额赔偿的规定,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
快递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未经与相对人协商,因此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种,应受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约束。快递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包括安全、及时送达快件,如因快递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快件丢失、毁损等,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因未保价而按快递费的倍数赔偿,显然是将快递公司的过错责任转嫁到了寄件人身上,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