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轨离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向第三者寻求赔偿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仅限于配偶这一方,而非婚姻中的第三者。
换言之,只有当第三者直接对无过错方实施了人身或财产上的实质性损害行为,才能依法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对于因对方出轨导致离婚的现象,无过错方自然有权向其索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仍然有权利对出轨行为进行追责并要求相应的赔偿,但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
具体而言,当事人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理。
但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之后才提出的,则将不被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承担《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找小三”的过错方(一般为男方),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妻子也无法要求第三者赔偿,法律只支持“无过错方”(妻子)对“过错方”(丈夫)要求的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提供了更高的保护,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仅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不过这里的过错,并非是我们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过错行为,而应当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的过错情形。
对方出轨导致的离婚不一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如果对方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则因此离婚的索要精神赔偿费用会支持;不构成这些过错情形的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当事人自愿支付,法律也不会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般诉讼离婚中诉讼请求的提起方式有两种,一是单独提起,即在离婚诉讼之外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二是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法院合并审理。而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则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起。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必须同时提起赔偿请求,否则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协议离婚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在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明放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