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职工必须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①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备注: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没有距离规定的。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探亲假和年假可以同时享受,但具体实施可能受地方规定或公司政策影响。
在经仔细计算并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期盼亲情团聚的探亲之旅和法定的年假政策皆属实,二者之间并无矛盾或碰撞现象出现。如果牵涉到以下提及的诸多诉求内容,或许就难以充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得权利了:对于已经积累有1至10年的工作经验的在职员工,倘若病假的累计长度超过了两个月,那么这种情况下申请带薪年休假或许会面临困难;
其次,当员工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而批准享有寒暑假的一项福利时,若所休假期的天数超过了全年内年休假的总数,可能也会对他们享有的带薪年假构成阻碍;
再者,员工在一年之内累积的请假期限超过20天,且所在单位遵循规定没有扣除其相应工资待遇的话,同样会影响他们申请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最后,还有一些相关的特殊状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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