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因病滞留部队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滞留条件:士官因病滞留部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已经评定残疾等级,且部队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确因病不能继续服役;申请滞留时距离服役期满不足半年;符合部队其他相关规定。
滞留期限:滞留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两年等不同期限。滞留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期滞留。
滞留期间待遇:士官在滞留期间将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包括全额报销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待遇、领取生活费等。滞留期满后,符合退役条件的,将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安置手续。
申请流程:士官因病滞留部队的申请流程包括准备相关材料(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申请书等)、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流程:士官因病滞留部队需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1. 准备好相关材料: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申请书等。
2. 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填写《士官因病滞留部队审批表》。
3. 经所在部队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4. 上级单位审批通过后,通知士官本人及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5. 滞留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安置手续。
因伤病医疗期未满情形滞留部队的退役士兵,滞留期间工资、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继续供应。中级以上士官医疗期满后,因战、因公致伤残的,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病医疗期满可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审核通过后作退休安置。
对达不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和病退的中级以上士官,医疗期满后应列入当年移交计划,并向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档案,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役安置手续,同时发放退役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属于。
滞留人员算现役。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
所谓部队滞留人员,是指在有遗留问题不能正常退出现役的人员。
如军人在服役期间患病未愈、在退役前致伤,精神至病未愈或有其他问题在退役时间内没有完全解决。
地方接收部门对待这些问题的处理标准,通常要达至双方满意就接收。即:
(1)当事人对部队给予的待遇和伤残评定满意,愿意退出现役,地方接收根据相关政策安置;
(2)部队给予当事人按照政策的评定和照顾,交由地方,完成退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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