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开庭后被裁定发回重审这一事项,其结果究竟是利还是弊,实难一概而论。
因为发回重审通常体现出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实质性的情况,使得原有的判决或裁定无法继续适用,因此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断与裁决。
然而,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操作中,二审阶段被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相对较少。
二审法院对于争议较大且有违背初始司法裁判观点的上诉案例或抗议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之后,若发现初次审判所涉及到的事实并无明确证据支持或者证据有所欠缺,经调查核实清晰之后则可能会有两种后续处理方式:
其一,改判原先的判决书中所述内容;
其二,将原来的判决予以宣布无效,发回原审法院再次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两种方式都并非仅有利某一方的态势,而是以维护公正合誉为首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刑事裁定提出的上诉,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
(二)原裁定错误,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般情况下,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几率是不大的。
如果出现足以推翻原判的新事实、新证据的,改判的几率还是很大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哪些?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审发回重审是三个月结案。裁定时限是三十日,如果决定发回重审的,有原法庭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