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涉及多方面规定,以下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般时效规定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从知晓或应当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起算,不过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除外。比如公民甲被行政机关违法拘留,其被释放后才知晓该拘留行为违法,那么这两年时效从其知晓该违法行为时开始计算,而被拘留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例如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企业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复议决定起诉期限:不服起诉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特殊情况期限: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比如某村民不知道行政机关对其宅基地相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若涉及该宅基地(不动产)纠纷,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可提起诉讼;若为其他非不动产行政行为纠纷,五年内可提起诉讼。
三、时效的中止与延长
时效中止
赔偿请求时效中止:若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便中止,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例如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待地震影响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在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延长
有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不过目前法律对于“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界定,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四、其他相关规定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属于自身原因超期限情况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主要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具体如下: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限制人身自由天数。
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医疗费 +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误工天数(误工天数赔偿上限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5)。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到死亡时止。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一般按照财产灭失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财产已经拍卖: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因行政行为导致的财物运输费、仓储费等额外支出。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