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限制出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下是对限制出境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限制出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这是为了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这是为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这是为了维护国家边境的安全和秩序。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这是为了涵盖其他可能的限制出境情况,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二、限制出境的期限
限制出境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级别的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由地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
此外,对于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而对于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则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限制出境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的程序可能包括:
启动程序:由相关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情形启动限制出境程序。
通知当事人:向被限制出境的当事人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告知其限制出境的原因和期限。
扣留证件:如可能,扣留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并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
协助执行:如需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证件或宣布证件作废,以及阻止出境等,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四、最新政策措施
为服务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内地人员出入境,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出入境证件的换发补发、签注办理等方面的便利化措施,并不直接涉及限制出境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护照有限制出入境之解除的期限如下所示:
1.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区间,则应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国务院相关主管机关作出决策;
2.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应有地市级(含地、市两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进行裁定;
3.若限制出入境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在内),则应由县级(含地、市、县三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来作出决定。
当所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如需再次执行限制出境的措施,必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重新报告(续报的方式与此前相同)。
若到期时未按要求续报,则将自动解除实施的出入境限制。
如果需要提前解除出入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按照同样的流程和原则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的手续(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的具体步骤与之前相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担保,或者案件被检察院撤销、法院下达判决。
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申请限制出境应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标的额为计算依据,宜纳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由最高法院确定一统一的收费标准.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时甚至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
4、裁定与执行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审判实践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况较为紧急的,为此,有必要规定法院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和执行工作,审查时间以不超过48小时为宜,准许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应立即执行。
5、被申请人的担保
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请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法院,也可以提交给申请人。
6、复议
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并未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种做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以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为宜,复议机关仍为做出裁定的法院,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驳回。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