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患的恶性肿瘤;
2、当事人患的尿毒症导致的肾衰竭;
3、当事人患的重症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当事人脑中风;
5、当事人急性心肌梗塞;
6、当事人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的其它疑难杂症。一、大病救助对象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低保户;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或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总之,大病救助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的其它疑难杂症。同时,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首先向户口所在地或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社保所将申请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受理。
经过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之后,再上报到区县民政局核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若有重大疾病需求援助,请遵循医疗救助的规定,前往户籍所在地或街道、乡村社会保障区域申请相应待遇。
您需要准备齐全个人相关信息以及户口簿,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格,随后向相关机构提交所有证明文件。
接下来,街乡社保办事处将负责审核您的资料,完成注册受理。
经过审核后,工作人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相关意见,并连同其他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首先向户口所在地或街道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街道社保所将申请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受理。
经过乡镇民政部门审核之后,再上报到区县民政局核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按照比例给予救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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