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给休产假的,劳动者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公司不给员工产假反而要求离职,这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行为。员工有权享受产假,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不能剥夺。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产假期间离职,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公司进行协商
员工可以首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给予合法的产假待遇,而不是要求离职。协商过程中,员工可以向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自己的权利和要求。
二、申请调解或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三、提起诉讼
如果员工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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