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处罚如下:
1、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否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则上,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始终不缴纳的,运输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非法营运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举报:
1、通过拨打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
2、通过搜索或者扫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微信举报平台或支付宝举报平台二维码,注册、登录平台在线举报;
3、通过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手机、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举报;
4、通过书面、信件等方式举报。
一、举报方法的具体情况:
(一)电话举报:
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碰到以下问题都可以举报:
1、禁止利用机动车辆(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禁止未依法取得相应手续或者擅自改装的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
3、禁止未依法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
4、禁止驾驶残疾人代步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违法停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网上举报:
1、打开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
2、搜索公众号或小程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平台;
3、关注公众号以后,找到界面最下面的违章举报键,填写违章车辆的一些信息,比如车牌号,颜色等;
4、举报车辆要拍摄它违反交通规定的照片。拍摄要求:照片清晰;照片最好有三个视角车头、车身、车尾;违章车辆的具体位置;
5、点击提交,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现场举报:
1、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即可;
2、并提供手机、车载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3,、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即可。
(四)书面举报:
1、邮寄信件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来信请注明“违法举报”;
2、针对一次违法行为,应当拍摄3张以上的图像,图片要尽量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过程;还要拍摄的图片应当尽量反映清楚周边的环境;
3、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者实名举报。
二、非法营运的处罚: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科服务助手